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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罚

admin 2024-06-18 0 0条评论

一、侵犯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罚

生物识别技术在当代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解锁手机到进入办公大楼,我们身边的许多设备都依赖于我们的生物信息来确认身份。然而,随着这种技术的普及,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很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法律保护。在中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定,未经授权搜集、使用他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侵犯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

侵犯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搜集他人生物识别信息。
  2.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生物识别信息。
  3. 未经授权存储他人生物识别信息。
  4. 未经授权对他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传输。

这些行为都涉及到未经他人同意搜集、使用和传输生物识别信息的问题,损害了他人的个人隐私权。

侵犯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罚

根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侵犯他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处罚。

首先,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擅自搜集、使用、存储或传输他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将会受到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吊销或撤销资质等。

其次,对于个人擅自搜集、使用、存储或传输他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个人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措施

为了保护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首先,个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掌握自己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个人应该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勿轻易将自己的生物识别信息提供给不信任的第三方。如果必须提供,则要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机构或公司。

此外,个人还可以加强密码的保护措施,设置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同时,定期检查自己的账户活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最后,个人可以使用一些隐私保护工具来加密和保护自己的生物识别信息。例如,可以使用指纹锁屏、面部识别等技术来保护手机和其他设备。

生物识别信息的合法使用

尽管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也不能完全排斥生物识别技术的合法使用。

生物识别技术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例如,在交通出行领域,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可以加快通行速度,提升出行效率。在金融领域,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可以增强身份验证的安全性,防止盗用他人账户。

因此,合法使用生物识别信息是可被接受的。但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使用。

总之,侵犯生物识别信息是一种严重的行为,损害了个人的隐私权。通过严格的法律保护和合理的个人防范措施,我们可以共同保护好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确保其安全使用。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问题与保护措施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变得日益重要。然而,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有责任了解并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免受滥用。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侵犯的法律问题以及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特征、行为特征和其他信息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职业、教育经历、财产状况等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经过个人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侵犯的法律问题

个人信息侵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或授权,他人非法获取、泄露、篡改、销毁、买卖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法律层面,个人信息侵犯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刑法:刑法明确规定盗取、窃取、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面临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 民法: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期限。
  •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措施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 信息主体同意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信息主体有权知情并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组织和个人承担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他们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
  • 加强监管和惩处措施:法律规定了对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和权限。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除了法律的保护,个人也应当采取主动的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 注意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避免在未经安全保护的网络环境下,随意提供个人信息。
  •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学习相关的信息安全知识。
  • 选择可靠的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个人信息时,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安全保障的服务提供商。
  • 定期检查个人信息泄露:及时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泄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结语

保护个人信息是一项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准确理解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了解个人信息侵犯的法律问题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免受侵犯。

未来,我们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以确保个人信息在信息社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合法使用。

三、如何理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②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破坏。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法律对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定处罚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五、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主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

②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破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六、侵犯公民私人合法权啥意思?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狠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留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七、侵犯公民人身罪知识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1]

2、过失杀人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1、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内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机能。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一般的殴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损害健康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中国刑法根据健康损害的程度,把伤害分成一般伤害和重伤两种。

重伤指:

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面部变成难以恢复的丑陋形状)的;

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如造成耳聋,一目或双目失明,有口不能讲话等;

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造成重大不治之症,精神病,内脏破裂、摘除,有生命危险的大出血等。

在一般情况下,判断伤势轻重,以伤害当时的情况为主,结合考虑案件判处前的治疗情况。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杀人有原则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伤害,因伤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后者则是故意致人于死,死亡是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的。

2、过失重伤罪

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如2人打闹,1人失手将对方眼睛打瞎。

如果过失伤害他人未达到重伤的程度,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如果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

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这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罪行。奸尸,即奸污妇女尸体的,属于流氓活动,不构成强奸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如果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下流行为,属于流氓猥亵活动,不构成强奸。

强奸的手段有多种,主要的是暴力(如捆绑、殴打、强压等)和胁迫(如以殴打、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此外,还可能用其他手段。 患严重精神病的和呆傻的妇女,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论采用什么手段对其奸淫的,实践中都以强奸论。

《刑法》规定,在犯罪对象是幼女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人以上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在认定强奸罪时,还要注意区分强奸罪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

不正当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能以犯罪认定和处理。还要与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 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由于某种原因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二是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三石犯罪人在强奸妇女后,对该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四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这种通奸关系,而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还要注意区分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的界限,求奸未成是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但是女方坚决拒绝而使男方未得逞的情况,不应当以强奸未遂认定。[1]

2、强迫妇女卖淫罪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卖淫。利用金钱、物质引诱妇女卖淫的,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引诱妇女卖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拐卖人口罪

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

被拐卖的对象,可以是他人家庭中的任何人。但在实践中,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贩卖行为,即把他人骗到手里,转手出卖。拐骗手段有多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而可能同时触犯的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2、3、4、5款分别作了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

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出发。另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

3、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对他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动,如把他人锁在屋子里,不准其外出。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非法管制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外出旅行,限制他人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后者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完全丧失行动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吓,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5、非法搜查罪

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经合法批准,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非法进行搜查。

这种搜查可能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也可能是秘密进行,对定罪无影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至于是什么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强行搜身的,按抢劫罪论处,不定非法搜查罪。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司法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许,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为。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例如,闯入他人家中,无理搅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经要求其退出即行退出,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为进行盗窃、抢劫、强□等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其意图实施的犯罪论处,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犯罪方法有暴力,如当众羞辱;强使被害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当众往被害人身上涂抹肮脏的东西。还有其他方法,如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丑恶的言词,或者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 构成本罪,必须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至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与侮辱,基本性质一样,区别在于:

①侮辱的手段较多,包括用暴力侮辱,诽谤只能用口头、文字的方式进行;

②诽谤不是一般的辱骂,而是捏造并散布某种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具有较大的欺骗性,更容易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侮辱、诽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1、刑讯逼供罪

本罪的对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

至于该人是否确实有罪,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肉刑(吊打、捆绑、使用刑具等伤害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罚站、不准睡眠、冻饿、日晒等折磨人的方法)逼取口供。 审讯人员采用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方法取得口供而未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不构成本罪。

刑讯逼供,往往造成人犯身体伤害,如果造成重伤、残废,则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不定刑讯逼供罪。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有审讯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行为。

本罪不仅可能使无辜者受到错误处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即把虚构的犯罪事实强加在被害人身上。某人已犯有某种罪行,又捏造说他还犯有另一罪行的,仍可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通常表现在向司法机关或所在组织作虚假检举揭发,包括署名的、匿名的或化名的;但采用假冒他人名义书写、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用其他方法栽赃陷害他人的,一般也按诬告陷害论处。 诬告陷害罪都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为了邀功请赏或其他个人目的,谎报情况但未检举具体人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发生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错判,均可构成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2、伪证罪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实施本罪,不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指对决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量刑轻重有关系的情节。

对无关紧要的情节提供伪证,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犯罪人。 如果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者由于业务水平不高、一时疏忽等原因提供了与实际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不构成本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破坏选举罪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多种破坏行为:

①针对选举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如用上述手段使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举舞弊活动或阻止选举工作人员执行选举职务等;

②针对选民实施的行为,如强迫或者贿赂选民违反自己意志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或阻止选民投票等;

③针对选举活动实施的行为,如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2、报复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和批评人,犯罪客体是公民进行批评、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报复陷害的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往往同时采取多种手段,从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其他方面,对被害人进行严重的打击和迫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而未以滥用职权为手段的,不以报复陷害罪定罪,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理。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信仰合法的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用暴力、威胁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阻止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等。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破坏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举行的正当活动等。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5、妨害通信自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隐匿指把他人的信件加以隐藏。

毁弃是把他人的信件撕毁、烧毁、丢弃。非法开拆是偷看他人信件内容。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的;手段、动机特别恶劣的;屡教不改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成自己的信件加以开拆的,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邮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刑法另有专条处理(见渎职罪)。

八、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包括哪些内容?

  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障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允许的。   【公民住宅权利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机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九、侵犯公民信息罪被首次规定在?

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 》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后,这种保护力度不断得到强化。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 》进一步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任何主体,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将入刑的行为确定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

这意味着,不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归类到以其他方法获取行为之内) 可能入刑,而且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接受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十、高空抛物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

首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高空抛物所侵犯的法益为不特定人的人身、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次草案对第一次草案进行了修改,将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由“危及公共安全”调整到了“扰乱公共秩序”之中,可见,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为扰乱公共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